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4章讲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7 13: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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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讲义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中,注意掌握:
第3项物资采购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或在国际市场购买所需要的原材料。
第5项外汇收入使用权: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多选题)  
外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四大类:
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注意这几类互为干扰。
(一)鼓励类外投资投资项目:见教材第149页。
考生应当注意在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资的,通常投资额大,回收期长,有关方面会适当扩大其经营范围,以体现对外商投资的鼓励。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常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结合出多选题。
见教材第149页,其中第(2)(3)(4)项比较容易出现在选择题中。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2)(3)(5)项比较重要,考生注意掌握。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判断题)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重点内容) 
(一)并购形式包括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
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的形式包括:
1、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并购。
2、先并购,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1、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2、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控股或相对控股。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此向商务部报批。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继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4、并购当事人应当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之和。(了解)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选择题)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
1、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他部分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3、外国投资者并购的支付期限,考生应注意是存量资金部分还新增资部分。如果是存量部分,适用收购的出资期限;新增资部分,适用普通的出资期限:一次缴清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期限是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根据注册资本情况适用不同的期限。
4、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是通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12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在并购过程中的出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外国投资者应该于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
B、外国投资者应该于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
C、外国投资者应该于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出资
D、外国投资者应该于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出资
答案:A
解析:首先看外国投资者的现金出资120万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低于25%;其次,如果低于25%,现金出资的应该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如果不低于25%,则不要求三个月内缴清。假设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不是现金,而是实物或工业产权出资,即使低于25%,也不要求在3个月内缴清,而在6个月内缴清。
(六)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低于25%的,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或该境内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应该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或不批。投资者收到批准证书的,自收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企业成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文件,发现其没有管辖权,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送至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
(八)反垄断审查(重点与难点,通常为多选题)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选择题)
(1)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上述所述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多选题)
(1)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2)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4) 可以改善环境的。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本节为重点内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熟悉)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程序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办理工商登记
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重点)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多选题)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重点)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现行有关规定如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上面的数轴可以与外资并购部分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表对比学习: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一)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境内利润再投资的除外。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2)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二)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1、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例如,某合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外国出资者认缴出资300万,中国合营者认缴出资200万,假设合营企业约定采用分期出资方式,那么外国合营者第一期应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
A、60万        B、75万
C、100万        D、45万
答案:D
解析:与中国出资者认购的出资无关,300×15%=45万。
续上例,假设合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外国出资者认缴出资占60%,中方占40%,那么外国投资者采用分期缴付出资的方式第一期应缴付的资金为:500×60%×15%=45万。
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为:(1)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选择题)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客观题)
3、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例如,中方A企业与外国B企业成立合营企业甲,其注册资本为300万,其中中方出资200万,外方出资100万,双方约定分期出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双方均支付20%。约定第二期双方按10%的比例支付,但外方投资者未按10%的比例支付,实际只付5万。甲企业税后利润90万,外方B能分得的利润为:
90×(20 5)÷(60 25)=26.47万。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一)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多选题)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
3、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4、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二)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一般分四个步骤: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关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合作企业的为3年)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多选题,应重点把握)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例如,某合营企业欲增加注册资本,下列决议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B、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C、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 D、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答案:A
2、经营管理机构。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重点)
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合营企业可以设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有关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重点关注第(3)项: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1)对合营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制定清算方案;
(3)履行企业偿债义务。清算委员会制订的清算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由清算委员会代合营企业履行偿债义务,偿债顺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4)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或者应诉。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可以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设立为法人型企业,也可以设立成非法人企业。设立为法人型企业的,其组织机构与合资企业的规定相同;设立成非法人企业的,其组织机构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熟悉)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多选题)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合营企业为3个月内决定,并购为30日内决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判断题)
2、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董事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撤换。
4、每届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5、在合作经营企业中,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资企业无此项)
(4)合作企业的解散;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多选题)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条件:(重点)
(1)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4)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外方投资者不得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5)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对合作企业的债务仍然要承担责任。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
合作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把合资企业的“月”换算为“日”,就是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的时间)
合作企业解散的原因见教材第177页。注意多选题。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4、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5、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总期限)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
1、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3、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
外资企业的终止的原因见教材182页,注意多选题。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对比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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