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民事主体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8:04: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身份与契约

使大家了解从古代法律到近代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的演变过程。最能反映现代法精神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环境的保护问题。动物有没有权利。

(一)从身份到契约

十九世纪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梅因提出,在《古代法》中提出。家族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人的一切关系都概括于家庭关系。梅因用身份形成古代社会,强调人与人的依附关系的社会,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这是古代社会的特点。现代社会,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在现代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家族而是个人,社会不是家庭的联合体,而是个人的联合体,这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取代了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同时意味着古代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销弱。至以后完全被废除。每个人生出来都是自由人,每个家庭成员都是平等的主体不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靠契约结合起来。这种契约不仅仅是在社会生产领域,在经济生活的领域,甚至在传统在身份关系起作用的领域也契约化了,如婚姻就是契约,家庭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人通过契约构建一个家庭。婚姻是典型的契约。离婚也是自由的。所社会进步的运动是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如何来评价梅因的说法:1、从身份到契约这一命题,揭示出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不同的侧面。阐明了在家族的束缚下,在资本主义获得了自由。这是对法律史的一大贡献。2、揭示资本主义不同其他私有制社会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不同于其他社会。从法律学习的角度,由于契约的普遍化,建立了契约神圣,契约至上的观念。最典型的表述是法民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是一个经典。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等于法律。当事人遵守合同也就是遵守法律。因为合同确定了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合同优于法。“合同是当事人的特别法。”“有效的合同是当事人和法官的特别法”,法律处于补充合同不足的地位。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法律的规定。“简约可以变通法律”。对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经典,表示在资本主义社会契约具有至高无尚的地位,所以契约是神圣的。社会主义国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苏联学者说,资本主义社会合同的履行是为了营利,因此履行不所谓。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契约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因此应当继续履行。在资本主义社会契约的神圣性表现在(1)、当事人任何人必须履行自己的诺言。(2)、为了确保合同权利的实现,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如设计了违约责任,债的保全,如代位权和撤销权,还规定了积极侵害债权的制度。在强化债权的效力。(3)在资本主义国家除了某一些合同特别强调合同的形式,大部合同采用诺成性的合同,只要达成一致法律就确认。在英美法中,赠与合同采取严格的格式才有效,否则无效。具有对价的合同不强调形式。买卖合同口头完全可以得到法律的确认。沉默原则采取寄送生效,而不是到达生效。即投邮生效。防止寄出后反悔。

(二)从契约到身份。

关于契约到身份这个问题的提出与梅因的提出也有关系,一九二几年时候梅因的古代法再版,当时提出一个问题,从古代到近代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那我们现在有没有一人相反的运动过程,当时还不十分明显。但从今天来看,应当说这个运动过程,是存在的。存在一个运动的过程,身份重新被提起,在法律中占一席之地。当然这种身份不同于法律上的身份。如何认识这个问题:应当从资本主义民法的基本理念进行分析。所谓平等建立在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基础上,商品交换是独立的个人,人与人间是平等的。这种独立的人,是怎么来履行。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与人之间是独立的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人。这里讲的平等不是现实的平等,而是法律上的平等,是抽象的。他假定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人,抽象。即自然人与法人。现实中:财产拥有状态区别,性别的区别,聪明与否,社会地位的差别,年龄的差别。法律上的平等不能取代现实上的不平等。因此社会生活中不平等确实是常态,人与人间实际是千差万别的。1、契约自由成为资本家压榨工人的工具。2、消费者。消费者可以决定买与不买。但消费品完全依靠的市场的时候,则失去了选择的自由。因为消费者不可能离开市场,否则就无法生存。有货比三家的自由。如果三个厂家都一家的时候,就出现了垄断。讨价还价的自由,当市场出现垄断的时候,也就没有了此自由。3、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竞争导致了垄断,对中下企业导致了不自由。表面上是竞争,实质违背了竞争的法则和竞争的目的。国家对此不能坐视不管。国家通过立法,加强了对这些领域的干预。最早是在劳动法领域,十九世纪是工人运动,表明了劳资关系的紧张。争取的结果,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得到确认。比如八小时工作制。五一节劳动者的节日。基本的劳动保障条件。企业福利制度的建立。最低工资制的建立。表明立法机关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在西方国家推行的集体劳动合同制度,避免出现工人与资本家谈判不对等。在消费者的保护领域,消费者保护运动,在十九世纪末主要是二十世纪,消费者保护运动,通过组织消费者联盟和团体抵制经营者。消费者运动表明,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的矛盾。法律向弱势群体倾斜,保护弱者。立法中不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人。消费者、劳动者、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都是具体的。有的国家有患者权益保护法。美国有患者权利法案。这样说明在现代法律中,将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提到法律上来,实质这就是身份。将人与社会经济地位不同,加以考虑,身份重新引到合同领域。这一过程,对应于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此运动就是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

相关文章


金融基础知识:汇率的决定因素和制度模式
为什么选择保险代理人很重要?
寿险管理师中级辅导:健康保险之疾病保险
法律基础知识:民事主体制度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寿险管理师中级辅导:健康保险特点
保险代理人是干什么的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