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知识》笔记二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3 13: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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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一、内容提要:

  1.《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4.《土地登记规则(修正)》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7.《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8、《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二、考试目的及基本要求
  本讲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及土地权利制度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内容辅导
  第一部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一、《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国土资源部令第8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分 类】 司法行政
  【颁布时间】 2001年07月27日
  【实施时间】 2001年07月27日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六)处理或者转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二)熟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三)了解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知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
  复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程序.
  (二)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提出意见。
  第二章复议范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建筑或者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责令交还土地、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产整顿、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他项权利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征收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
  例题: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 )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A.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B.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答案:AD
  解析: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被申请人.对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信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人员应当当场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对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对国土资源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十七条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对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委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委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之一。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人员应当填写收案登记表,注明收案时间、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等内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对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
  (三)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
  (四)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以前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依法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属于本条第(七)项规定而不受理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工作,复议机关的其他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转送本机关的复议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人员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制作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诉。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受理。
  第二十六条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应当指定复议人员具体承办。
  复议机构也可以聘请特邀复议员,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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