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给补偿"不是强行解约的理由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28 1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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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新劳动合同法成为"纸上富贵"(资料图片)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各地仍有个别企业为规避新法继续进行“支付补偿式突击裁员”等违法操作。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对企业发出提醒,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企业就算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权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在劳资争议调解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对相关法规存在误解,认为《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只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和“以1个月工资代替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金”,就可以随意和合

** 相关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劳动保障部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同未到期的员工解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指出,企业上述理解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出现法定解约理由,用人单位才可以解约,“给补偿”不是可以强行解约的理由。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企业解约需符合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此外,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也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专家指出,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了现行的解约规定,并加重了违法责任。当前企业应正确理解法律、严格依法行事,不能本末倒置误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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