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五十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3:13: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新三种术语中的承运人
FCA、CPT和CIP是一种在以FOB、CFR和CIF同样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这三种术语中的“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的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r),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如货运代理商(Freight forwarder)。此三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2000年通则》中的每一种术语,都有其特定的交货点。例如,FOB、CFR和CIP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载货轮船的“船舷”,而FCA、CPT和CIP术语的交货点则不能如此单一。《2000年通则》对FCA、CPT和CIP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在卖方所在处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来收货的运输工具。如在其它指定地交货,卖方只要将货物送到交承运人处置即可,不必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当货物交承运人处置之下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转移给了买方。
3、安排运输
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启运地始运输货物的运输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请求,或如果按照行业惯例,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需要卖方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以代为安排,有关费用和风险则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不愿意提供协助或代为安排的话,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免遗漏运输安排,引起额外的费用和风险。
CPT和CIP合同的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启运地始运输货物的运输合同,但假如买方有可能获得较低的运价,或按照买方国家的政府规定必须由进口商订立运输合同,则买方应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确告知卖方,以免双方重复订舱而引起争议和额外费用的发生。
4、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
鉴于采用FCA、CPT和CIP术语时,货物大多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Cargo unitization),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入托盘,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5、发出装运通知
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失却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与CFR一样,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买方因此未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应视为由卖方负担。同样,及时发送装运通知也适用于按FCA和CIP术语达成的交易。
五、老三种术语与新三种术语的异同
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术语则不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均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所在处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收货点的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在采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租船运输的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FCA合同中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装货费用有卖方承担,而在CPT和CIP合同中,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已经包含了装货费用和卸货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由何方负担的问题。
4、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根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而这些单据往往不是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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