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海关发票:
1964年已公开取消海关发票.
b)商业发票(3份)
计征关税需提交用英语填制的发票.发票需(用墨水)签字.发票内容需包括所有商业通常的说明,如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船名、货包的唛头、号码、数量和种类、毛重和净重、
详细的品名、销售价、回扣(注明回扣方式)、原产地.
发票无需公证.
d)免原产地证明书.
e)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无需公证.允许使用指示提单,但需注明一位被通知人地址.
船旗附加条款:对运往坦桑尼亚的某些海洋运输,应在发船前在坦桑尼亚主要运输公司的有关代理处进行申报.代理人受坦桑尼亚主要运输公司委托办理运输事务.未通过坦桑尼亚主要运输公司办理的货物运输,需交额外费.
f)其他单证
①检验证书(Clean Report of Findings)
据"坦桑尼亚银行"的一项指示,自1972年11月1日,所有货物发运前需经品质、 数量和价格检验.总价值在250,000坦桑尼亚先令以下的货物除外.
证书曾在发货前及时申请.品质和数量鉴定原则上应在制造商的工厂进行.
②货包清单:
建议在货物中附1份货包清单.清单应详细注明每一货包及其唛头、号码、毛重和净重以及内装物等.
g)特殊规定:
进口所有动物,皆需附1份卫生检疫证书.该证书不应早于发船前10天签发.尽管如此,动物在抵达时仍需经检查.
对植物(整体和部分),应遵守"植物保护(进口)法"规定.
对种子、土豆种及果实,同样遵守特殊规定.
对药品和毒品,有注册规定.对食品,应遵守"1971年食品和毒品(环已烷基磺酸钠限制进口)规定".
进口和买卖非农作物酿造的烈性酒,应遵守特殊规定.运输货物应随附供货公司的特殊证书.
2.空运和邮运,包括航空邮件:
见" 1.海洋运输".航空运单无需公证.
邮政运输:(陆、海、空邮包及快捷陆空联运邮包每件限重20公斤)
需1份国际包裹单,1份报关单(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