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23: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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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报检单位与报检员
一 、自理报检单位 (一)、“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这一类在我国的沿海地区比较常见。)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也是自理报检单位。这是第六种情况,
从第7种到第10种都是与进出境动物有关的单位,大家自己理解掌握即可。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11、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2、其他报检单位。
(二)、自理报检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1、向当地检验检疫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是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代理报检单位实行的是注册登记制度。
2、自理报检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的申请时要交付哪些材料,参见教材的16。
3、要终止备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经审核后予以注销。
(三)自理报检单位信息变更
1、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改,以确保其备案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2、有三种情况下,要重新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1)单位名称 (2)地址 (3)法人代表
(四)、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2、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人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例1:单选题
报检单位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 )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A、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
B、合理的时间内
C、索赔期限内
D、以上答案都不对
答案:A
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例:判断题,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5、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的真实性负责;
2、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例题:判断题: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报检规定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自理报检单位应由报检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无论是自理还是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单位都要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自理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工作,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二、代理报检单位
(一)、代理报检单位的概念(概念参见教材15页)
代理报检单位系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依法受有关关系委托,为有关关系人办理报检/申报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例题:判断题
1、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答案:错
解释:实行的是注册登记制度。
(二)、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
1、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申请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要求,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2、申请办理“代理报检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掌握)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6)与报检员签订的合法《劳动合同》、报检员的社会保险等
(7)申请单位的声明,声明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8)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3、代理报检单位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代理报检单位办理登记时需填写“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声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5)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6)申请单位的印章印模(7)加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8)申请单位与其拟订报检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且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9)《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申请单位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10)申请单位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4、申请
(1)申请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向所在地辖区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接受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
(3)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是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三)代理报检单位的信息变更
1、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信息更改手续,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更改申请表》。
2、什么情况下,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并审核。参见教材P18
3、如果更改的信息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把原注册登记证书收回,然后才颁发新证。
(四)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
1、时间:每年的3月31日
2、要提交的资料:
(1)《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
(2)《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许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年审结果:
(1)合格的,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合格通知书》
(2)不合格的,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4、获得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代理报检单位,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未参加年审,也未经直属检验建议局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单位,暂停其代理报检资格。
(五)、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权利:
1、代理报检单位被许可注册登记后,有权在批准的代理报检区域内由其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不得出借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除另有规定外,代理报检单位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4、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人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5、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6、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7、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义务: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并对所报检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重量以及其他应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加盖双方的公章。
3、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报检申请单应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
4、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5、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
6、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要求选用报检员,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或被解聘、或离开本单位时,代理报检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
●责任:
1、负有保密的责任
2、按规定代委托人交纳检验检疫费
3、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行为,不免除被代理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所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4、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报检资格外,还应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代理报检单位因违反规定被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所发生的与委托人等关系人之间的财经纠纷,由代理报检单位自行负责。
6、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报检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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