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二次报检员考试辅导课程讲义(2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23:19: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入境关系人)。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以下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按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计算不足最低额时,按最低额收取。
第五条 收费标准中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计收费以“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品名,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货物。列车多车厢运输,满足以上其他条件的,按一批计;单一集装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以上其他条件的,按一批计。
第七条 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的,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计收费以检验检疫为一项,数量、重量为一项,包装鉴定为一项,实验室检验为一项,财产鉴定为一项,安全监测为一项,检疫处理为一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其中货物检验检疫费按品质检验费、动植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费、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监督检验费、卫生检疫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按照有关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或检验检疫条款规定抽样检验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费。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出入境货物的不同的品质检验方式收取品质检验费。属检验检疫机构自验的,收取全额品质检验费;属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按全额的50%收取品质检验费。
鉴定业务中的重量鉴定收费,由检验检疫机构鉴重的,按全额计收;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鉴重的(包括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鉴重设备的重量鉴定业务),按全额的50%计收。
第十条 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做型式试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型式试验费。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第十二条 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的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以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
第十三条 出入境贵稀金属,单价每公斤超过20000元的,超过部分免收品质检验费。
第十四条 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
第十五条 出入境货物每批总值不足2000元的,免收品质检验费,只收证书(单)费;涉及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的,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另收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
(一)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中规定另行收取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的;
(二)外国政府、双(多)边协议、国家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要求增加检验项目、鉴定项目且属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
(三)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规定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检验项目、鉴定项目,且明确要求另行收费的。
第十七条 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并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需再一次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一)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
(二)更换货物包装或拼装的;
(三)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的;
(四)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
第十八条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口货物,并签发检验检疫不合格通知单的,按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减半收费。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经质检总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检测单位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的,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支付。检验检疫机构再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向出入境关系人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