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23: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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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进出口动植物中转、隔离等场所注册登记
一、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的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出口观赏鱼的饲养场和中转包装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观赏鱼的检疫管理工作。
(三)申请程序
1、从事出口观赏鱼的饲养、中转包装的饲养、中转包装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同一单位所属的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和中转厂应分别申请,实行一场一证制度。
2、提交资料:
(1)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平面图和照片;(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管理保证手册;(4)观赏鱼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
3、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判断题:
从事出口观赏鱼的饲养、中转包装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
答案:错。
解释:应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
(四)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注册登记证有效期5年。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实行年审和抽查制度。
2、观赏鱼出口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饲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饲养场出具的《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及相关贸易单据等。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注册登记的情况:(重要考点)
(1)不按规定接受年审的;
(2)年审或抽查不合格的
(3)填写《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监督管理手册》时弄虚作假的
4、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擅自从其他饲养场引进观赏鱼的,取消其注册登记。
5、出口公司从非注册的出口观赏鱼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组织货源出口的,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受其报检。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将被取消注册登记的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二、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牛育肥、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均纳入注册管理。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供港澳活牛的检验检疫工作。
(三)申请程序
1、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注册须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
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
2、申请注册的育肥场符合条件是: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
(3)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4)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3、申请注册的中转仓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3)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4)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4、要提供的材料:(参见教材116)
(四)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并实施年审制度。
2、如果连续两年未供应港澳活牛的,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三、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注册
(一)适用范围
(一)主管部门
(二)注册程序
1、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
2、要符合下列条件:(参见教材117)(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
(3)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头;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中转场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3、要提供的材料(参见教材117)
(四)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比较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参见教材116及117。
四、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登记
五、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
六、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
1、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是指由口岸检验机构批准的,供进出境动物检疫时所使用的临时性场所。
2、临时隔离场由货主提供。货主在检验检疫审批前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临时隔离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4、每次批准的临时隔离场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
七、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资格
(一)适用范围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隔离检疫圃)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准,授予承担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工作的资格。
隔离检疫圃分为国家隔离检疫圃、专业隔离检疫圃和地方隔离检疫圃。
(二)实施机关
1、国家圃或专业圃
受理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2、地方隔离检疫圃
受理及审核机构均为: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许可条件(参见教材120)
(四)申请程序
第十一节 进境旧机电产品备案
一、适用范围: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指:
2、包括的范围:5点,参见教材120-121(重要考点)
二、主管部门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
在合同或协议生效之日前,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二)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包括6个方面的资料)
参见教材121
(三)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受理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该批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对需要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备案书》
对不需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四、到货报检及检验
(一)提交的必要的单证(参见教材121)
(二)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通关单》,并在《入境通关单》上注明为旧机电产品
(三)在货到使用地6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二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凡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都需要办理卫生注册、登记。
二、主管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三、卫生注册、登记的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2、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3、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4、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5、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四、审批程序
(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参见教材122)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审查和评审。
(四)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卫生注册证书》或卫生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有效期:
1、《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2、《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
3、《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
六、监督管理
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一)、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定期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1、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季节
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
2、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3、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
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三)、换证复查。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
(四)、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
1、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
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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