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二次报检员考试辅导课程讲义(2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23:19: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商品分类

第一节 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的产生

一、H.S编码制度

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也称H.S编码制度。

第二节 H.S编码制度的结构与编排的特点

一、H.S的编排结构是将所有国际贸易商品按生产部门分为22类;在各类内,基本上按同一起始原料或同一类型的产品设章,共有98章,其中第77章留空备用。有的章内设有分章,例如第28、29、36、63和72章内设有分章。

二、在各章内,H.S又按产品的加工程度、产品的基本特征或用途设有税目。

三、按商品的规格、种类进行细分,下设一级子目,一级子目再细分二级子目。

四、H.S分类目录

1、分类原则是:按照商品的原料来源,结合加工程度和最终用途以生产部门划分。

2、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与H.S税目条文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H.S归类总规则

第三节 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是《国际商品编码协调制度》中所规定的最为基本的商品归类规则。归类总规则规定了六条基本原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从规则一我们可以看出:规则一解决的是类、章、分章的划分,对商品归类没有法律效力,而对商品归类有法律效力的注释,首先是项目条文(子目注释),其次是章注及类注。

规则二

(一)品目条文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或出口时候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选择题:

品目条文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或出口时候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

A、基本功能 B、本质特征 C、相同用途 D、核心组成部件

答案:B

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某些部分,不完整)

[例如] 缺少轮子的轿车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6116.9200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例如。多功位组合机床 8457.3000

规则二(二)“品目条文述及的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项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二(二),规定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4503 是 天然软木制品,外边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子。热水瓶塞子虽然包了纱布,但是并没有改变这个瓶塞的基本特征,因此还是归入4503.1000的品目。

规则三(规则三一共有三款)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1、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简称“具体列名原则”)

一般来说,列出品名的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塑料碗就比塑料制品更为具体。例如:汽车用电动刮雨器比汽车零件更为具体。

(二)混合物 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基本特征原则”

例如:“碗装的方便面,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在这个商品中,就属于混合物,由于面饼构成了这个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按面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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