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大纲2006年度海关总署第151号令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2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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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产材料的价格”,是指生产商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格,包括其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值。如果非原产材料是由货物生产商在智利境内获得的,则该材料从供应商的仓库运到生产商厂址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任何其他费用不包括在内。
本条规定中的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海关估价协定》。
第九条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智利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智利。
第十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为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包装的拆解和包裹;
(三)洗涤、清洁、除尘,去除氧化物、油、漆以及其他涂层;
(四)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五)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工序;
(六)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及上光;
(七)食糖上色或者制成糖块的加工或者处理;
(八)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九)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一)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任何简单包装的加工或者处理;
(十二)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三)对产品进行的简单混合,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
(十四)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的简单装配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拆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