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商务师进口商扣留货款告诉我们什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19: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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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商A公司与英国进口商B公司做生意,开始合作顺利,后来英国进口商却将货款扣留。于是,闹起了一场纠纷。这个案件对出口商特别有借鉴作用。
这起英国追收案告诉我们什么?
英国进口商扣留贷款
我国出口商A公司与英国进口商B公司从2001年开始交易,由于业务量增大且B公司一直及时付款,A公司将D/A120天的付款条件改为O/A120天。
2002年8月,B公司突然提出不能支付两票货物(钻石切割机)即将到期的货款,原因是货物侵犯了另一家英国的D公司的专利权因而受到侵权索赔。B公司担心面临大额赔偿只能先将货款扣留。
A公司通过函件催促及拜访、会谈等手段,谈了一年多,B公司一直表示他们与专利权所有人D公司未达成赔偿和专利权转让的共识,要求A公司以货款弥补其损失。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律师介入调查后认定A公司提供的货品的确存在专利权疑问,然而B公司对此缺陷自始就并非茫然不知,律师感到A公司在法律上不占优势,经过努力协商,B公司还款50%,并同意就损失和D公司索赔细节进行披露。
一个著名案例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2-(1)款规定在货物买卖中由卖方承担的默示担保,其大意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承担了一项默示担保,如果交易在当时履行,卖方必须保证他在交易当时拥有出售货物的权利。如果货物是在签约后一段时间才交付,那么在所有权转移时他必须拥有出售货物的权利。此外,卖方还应保证货物上不存在买方订约时所不知道或未向其披露的担保物权,并且货物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卖方必须让买方安稳地占有货物。也就是说,如果货物侵犯了第三人的权利,如商标权或专利权,买方购得货物后就无法正常使用,也包括出售。卖方无法保证第三人不会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及请求,在这样的交易中,买方虽然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但他使用货物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这种限制是产生自卖方在货物权利方面的瑕疵。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这是合同的担保条款而非条件条款,一方当事人违反担保条款,对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关于此款规定有一个著名的Niblett Ltd. V. Confectioners Materials Co. Ltd案例。该案中Confectioners以CIF LONDON价向Niblett出售一批罐装奶粉。买方后来发现货物包装上的标签侵犯了雀巢公司的商标权,雀巢公司会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销售。因此想占有这批货并将其继续出售,唯一的办法是撕去标签,把它当成无品牌商品。买方这样做了,并因此遭受了损失。买方起诉卖方要求损害赔偿,理由是卖方违反了《货物买卖法》中第12-(1)和(2)规定的默示担保义务,无权出售这批货物和未能保证买方安稳地占有货物。
上诉法院判买方胜诉。ATKIN法官的判决意见是:除了第12-(1),“我认为卖方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货物买卖法》中第12-(2)规定的默示担保义务,即卖方应让买方安稳地占有货物。不过仅凭买方后来无法卖掉货物并不足以证明这一点。此外卖方的这项默示担保义务应保证买方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不受打扰。本案卖方违反了这一担保义务,买方根本无法安稳地占有货物,为了拥有这批货物,他们不得不撕去了上面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