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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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0-29 09:56 作者:王焕平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苏泽林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将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见四版)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说,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它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步骤,有利于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加速法官队伍建设进程。


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其基本内容是:明确书记员的职责,将书记员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施单独的书记员管理办法,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模式;解决书记员的编制和职级晋升问题,保持书记员队伍数量上的稳定。《试行办法》改变了书记员的管理模式,对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明确了书记员的条件和招考程序;强调了书记员编制的专用性;规定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规格;规定了书记员的福利待遇和相关保障措施;突出了合同管理的作用;提供了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


苏泽林说,此次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打破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沿用的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使书记员工作不再是实际意义上的法官的上岗培训,书记员不再是晋升法官的必经阶段。这就解决了人民法院人员管理工作的四大难题,即:改变了书记员向法官晋升制度所造成的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从而解决了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解决了所有新录用人员,无论学历有多高,能力有多强,都得从书记员干起,所造成的书记员与法官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问题;解决了书记员为晋级而挤进“法官”队伍,导致法官队伍日益膨胀问题;解决了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所造成的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问题。


苏泽林说,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单独序列管理,对于人民法院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等改革措施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优化法官的来源,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单独序列管理,还有利于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保持书记员队伍的活力;解决书记员“出口不畅”的问题,便于对书记员的管理。


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破局之举


本报评论员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这是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一步,是适应审判工作规律、加速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必将进一步促进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职业化分类,专业化管理,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模式,是人民法院近年来积极探索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其中,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步骤,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单独序列管理,对于人民法院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等改革措施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以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为起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将逐步、分阶段地展开,司法分工将逐渐科学化、合理化,审判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各类人员将进行分层管理。采用分类管理模式后,在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人员职责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种类人员各自的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就可以相应地提高法官的任用条件,严格法官的遴选程序,进而优化法官队伍的来源,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力地推动法官队伍建设的进程。


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推行这项改革后,书记员的职责明确,编制确定,职务序列单列,不再向法官职位过渡。同时,这项改革有利于保持书记员队伍的活力。聘任制书记员年轻,接受新事物快,通过培训,更容易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能够适应现代化庭审的需要,一些先进的庭审记录手段将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庭审过程的现代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这项改革还便于书记员管理,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对在聘任期间工作态度和技能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书记员,法院可以解聘或不续签合同,从而改变当前法院用人能进不能出的现象。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是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反复探索总结出来的改革思路。这一改革,既与书记员作为技术性、辅助性岗位的特点相适应,也符合国家机关干部人事工作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级法院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这项改革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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