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8: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
(2006年10月17日 国粮发[2006]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中提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粮食检验机构,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安全的监管,是新形势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是加强粮食质量监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及时发现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安全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源头上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有利于及时、全面、客观地了解粮食生产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及完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提供依据;有利于指导粮食的生产和流通,通过采集、整理和发布粮食质量信息,指导农民种粮,促进优质粮食产业化发展。

  二、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基本原则

  1.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遵循合理布局、择优选用、因地制宜、共建共享的原则。国家粮食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挂牌设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逐步在省以下设立若干区域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第一阶段拟按主产省份4~6家、其他省份1~3家的规模,初步形成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为核心,覆盖全国粮食主产省份和人口密集城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

  2.所有纳入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检验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原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国家给予投入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工作上同时接受国家粮食局的指导。各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对接受委托或授权开展工作所取得的检验结果和形成的技术资料要负责保密。

  3.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命名挂牌,省级中心名称为“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简称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站名称为“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简称区域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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