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交货”和“装运”(shipment)两种不同的用语;因此,也就有“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和“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两种不同的提法。但是就严格的意义而言,“交货”与“装运”各有其不同的概念。“装运”的原意是指将货物交由船方运往约定目的地的行为,即一般实务中所称的装船;而“交货”则是指卖方自愿将其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的行为。在涉及运输的买卖合同中,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在转运或连运情况下交给第二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也是交货。 现代国际贸易大都使用F组与C组贸易术语,使用这类术语的货物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在这类交易中,卖方在装运港或启运地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在此情况下,“交货”和“装运”是一致的。因而在实务中,往往也把这两个词混合起来使用,“交货时间”与“装运时间”成为同义词。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此也作了规定。第500号出版物就在第46条a款中明确指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用于规定最早及/或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shipment)一词,将被理解为‘装船’(loading on board vessel)、‘发运’(dispatch)、‘发运’(dispatch)、‘收货日期’(date of pick up)等及类似词语,还包括在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下的‘接受监管’(taking in charge)。”但是,应当指出,在使用F组、C组术语的装运合同项下,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交货”,在运输单据转让以前,特别是在CIF、CFR等通过海洋运输的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所以这种“交货”只是“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从这个意义上说,“交货”与“装运”又有所不同。因此,即使是“装运合同”,也不宜任意混用,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履行交货的时间条款,似以使用“装运时间”为宜,以免引起误解。 来源: www.examda.com 交货时间(二)
在实际业务中,交货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期限有长有短,可以是二周、三周或一个月内交货,也可以是两个月、一个季度或更长一些时间。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规定在某月内装运。例如:一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an.),按此规定,全部成交货物可在1月1日至1月31日这一期限内的任何一天装运。 规定在某月月底或以前装运。例如:6月底或以前装运(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June),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6月30日装运。 规定在某月月底或以前装运。例如:7月15日或以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 15th),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7月15日装运。 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两个月、三个月或几个月内装运。例如:1/2月份装运或1/2/3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an/Feb.或Jan/Feb/March shipment),即指货物可分别在1月1日至2月28日止或1月1日至3月31日止这一期限内的任何一天装运。 以上四种方法,都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期限,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这样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备货和安排运输,买方也可预先作好支付货款和接货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