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international combined transport)是伴随集装箱运输的发生和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为了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国际商会于1975年颁布了《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298号出版物)。对多式联运单据作了认可的规定,并明确指出,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可接受多式联运经营人所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从而为多式联运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1980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经参加会议的84个贸发会议成员国讨论并一致通过产生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发货人的责任,索赔和诉讼,多式联运单据以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有关国家的管理权限等均作了详细规定。该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作了如下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收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按上述定义,构成国际多式联运需同时具备以下6个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3、必须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简称MTO)对全程运输总负责; 6、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single factor rate)。 国际多式联运一般都利用集装箱进行运输,这有利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交接与连贯运输。当发货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托运后,无论经过几种运输方式,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安排运输,并同意向发货人负责,这就给发货人和收货人提供了许多方便。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是实际承运人,也可以不是,而是将运输工具再委托别的承运人或分段委托给分承运人来完成。因此,这种联运经营人常被称为“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简称NOCC)。货主只需办理一次委托,支付一笔费用,手续十分简便。所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优越性是多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