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交付地点和交付时间一样,也是随合同所采用的不同贸易术语而有所不同。在采用F组、C组贸易术语的装运合同中,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船舶或在约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采用这类条件的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采用这类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应明确规定装运港(Port of destination)或发货地(Place of departure)。 一般说来,装运港或发货地是由卖方根据便利货物装运出口的条件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的。在出口业务中,一笔交易合同通常只规定一个装运港或发货地。例如:天津和上海(Tiantsin and Shanghai);天津/上海/大连(Tiantsin/Shanghai/Dalian)。如成交时具体装运港或发货地不能确定,也可规定中国口岸(China Ports)。来源: www.examda.com 目的港或目的地
为便于安排运输,CIF、CFR合同均需规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而在CIP、CPT合同中则需规定目的地(place of destination)。以FOB、FCA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虽由买方安排运输,但为防止买方把货物运往政策上不允许去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我方与该国或地区的其他客户订有包销或独家代理协议的,或者有其他业务经营上的原因(例如不同地区的做法不同),为防止产生与政策或专营权相抵触或不符合我方经营意图的情况,也需要明确规定目的港或目的地,在必要时,还可在合同中明确作出只能销往何处或不能销往何处的规定。在实践中,目的港或目的地通常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出口合同中一般规定一个目的港或目的地,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也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发运前由买方确定后通知卖方据以安排运输。例如:伦敦/利物浦(London/Liverpool);伦敦/利物浦/曼彻斯特(London/Liverpool/Manchester)。 在确定目的港或目的地时,以下问题应予重视: 1、必须明确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European Main Ports,缩写EMP)、“非洲主要港口”(African Main Ports,缩写AMP)等笼统的规定方法。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解释,而且不同港口或地点的装卸条件、运杂费用也可能有极大差别;有的港口可能不是班轮经常停靠的港口,专门派船也可能有困难,或者在经济上划不来;有的目的地可能运输条件不具备或设施很差,或者费用过于昂贵。因而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引起履约困难与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2、合同规定以海上运输方式交运的交易,货物运往的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航次很少的,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的条款。 3、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4、对内陆国家的贸易,而又采用CIF或CFR条件的,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我们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在采用多式联合运输情况下,除非联运承运人确能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也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此外,在规定目的港时,还应注意重名问题。世界各国城市重名的很多。例如维多利亚(Victoria)港全世界共有12个,的黎波里(Tripoli)在地中海的两个沿海岸国家利比亚和黎巴嫩就各有一个,悉尼(Sydney)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各有一个,波特兰(Portland)、波士顿(Boston)在美国和其他国家都有同名港。因此,为了防止误解,发生错装错运,凡有重名的港口或城市应加注国名,在同一国家有同名港或城市的,则还须加注所在国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