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01 14: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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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担保法解释》12条第二款:作废——被《物权法》202条替代;
第二章 保证
《担保法解释》29条:修订——被《物权法》175修改;
《担保法》24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的效力〕:修订——被《物权法》所扩充。
《担保法》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第二款最后一句“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删除。
《担保法》28条〔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的责任〕:修订——被《物权法》176条修订。
《担保法解释》38条:修订——被《物权法》176条修订。
第三章 抵押
《担保法》34条〔抵押财产的范围〕:修订——被《物权法》180条修订;
点评:除《担保法》第34条外,与可抵押财产有关的还有《担保法》36条以及《解释》第47条,现均被《物权法》180所扩充:主要有三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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