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1日报关讲义(第六章第二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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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审价的法律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审价办法》。估价原则是:客观、公平、统一。
一、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是“到岸价”,包括起卸前的保险费、运输及相关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
方法共六种,依次使用: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特殊情况下,可颠倒使用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是原则而非方法。
(一)成交价格方法
1、成交价格的定义
成交价格: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同于发票或合同价格。
2、使用成交价格法的条件:
① 我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但法律政法规的限制除外;
② 货价不应受无法确定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③ 卖方不应还有二次收益的存在。若有必须可以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④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可以有,但必须不对成交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3、调整因素
① 计入因素 :(以下各项共性:我方负担,但未纳入货价。可量化)
a、购货涌进以外的佣金和经济费;向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中;
b、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而又未纳入价格中须由我方负担的容器费用;
c、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由我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货物或服务价格:工、磨具、材料、工程设计、境外技术开发等
e、不是作为货物价格一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商标使用费、专有/利技术使用费等
f、返回给卖方的二次受益。
② 扣减因素:(条件:能与货价分清,在发票或合同中单独列明,否则不能扣除)
a、机械、设备等进口后安装、调试、维修和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的费用而非货物进口费用)
b、货物起卸后的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国内部分)
c、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d、境内发生的技术培训费、境外考察费、进口货物境内复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