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报关员全国统一考试复习笔记[2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37: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利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其他见证人到场,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
2.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配合查验的工作如下:
(1) 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2) 了解和熟悉所申报的货物的情况,回答查验关员的询问,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3) 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4) 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关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
① 开箱的具体情况;
② 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③ 提取货样的情况;
④ 查验结论。
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应即签字确认。
3.货物损坏赔偿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开验过程中,因为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者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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