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 海关概述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海关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述了中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一)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属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关境是世界各国海关通用的概念,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但对于关税同盟,其成员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于来自和运往非同盟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因而对于每个成员国来说,其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若在国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因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税的,因而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关境同国境一样,包括其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在单独关境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因此,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本教材所称的“进出境”除特指外均指进出关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正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等,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专门适用于海关执法活动的行政法规和其他与海关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执行机关——国务院,除此以外,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以下简称“征税”),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1.监管: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而海关监管则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