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报关员全国统一考试复习笔记[10]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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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明确了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部门的地位,进一步明确海关机构的隶属关系,把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既适应了国家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适应了海关自身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有力地保证了海关各项监督管理职能的实施。

(二)海关的设关原则

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海关机构基本上设在沿海城市及一些边境口岸,内陆省区一般不设海关。国家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随着开放地区的不断增加,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蓬勃发展,内陆省份的外向型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许多开放城市、开放地区以及内陆省市相继设立海关机构,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间的科技文化交流提供了方便。

《海关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海关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对外开放的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允许运输工具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允许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出入国(关)境的边境通道。国家规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必须设置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是指虽非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口岸,但是海关某类或者某几类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方,如转关运输监管、保税加工监管等。这一设关原则为海关管理从口岸向内地、进而向全关境的转化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海关业务制度的发展预留了空间。“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表明了海关管理体制与一般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区域划分无必然联系,如果海关监督管理需要,国家可以在现有的行政区划之外考虑和安排海关的上下级关系和海关的相互关系。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机构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关系三级。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

1、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是海关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

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期派出机构。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正确贯彻实施《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行政法规,积极发挥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职能,服务、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订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3)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邮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研究拟宁加工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及其他保税业务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4)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拟定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5)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发布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
(6)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组织查处走私案件,组织实施海关缉私,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7)制定海关稽查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海关稽查;
(8)研究拟定口岸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及口岸规划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理口岸开放;
(9)垂直管理全国海关,包括管理全国海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署管干部任免;
(10)研究拟定海关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海关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国海关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
(11)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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