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关与贸易管制 1. 进出口贸易经营管制 (1) 经营权及经营范围的登记和核准 进出口经营权是指在我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所取得的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资格,又称对外贸易经营权。 经营范围: ① 商务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外贸公司——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和在国际市场上垄断性、竞争性的以及依照政府间双边贸易协定的商品并负责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代理国内其他企业进行进出口业务。 ② 有权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技术、设备和零部件,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 ③ 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进口本院所科研和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技术、设备和零部件,出口本院所研制开发的技术和自产的科技产品。 ④ 从事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国际合作公司——按照其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需要对其进出口经营范围进行单独审批。、
(2) 禁止进口:(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① 目录第一批,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象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等 ② 目录第二批,旧机电产品; ③ 目录第三、四、五批,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 ④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口的商品。不符合环保规定的废物,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 ⑤ 其他:右置方向盘的汽车,旧服装,国产手表复进口,黑人牙膏等 ⑥ 禁止进口技术:11个技术领域的26项技术(P50)
(3) 禁止出口:(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① 目录第一、二批,象发菜,麻黄草 ② 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出口的商品。 ③ 其他。禁止出口劳改产品 ④ 禁止出口技术:25个技术领域的31项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