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24 13:52: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第二章 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第八条 地籍调查专业队应当设一至二名的专职或兼职成果检查人员。地籍调查作业的各班(组)应当设一名兼职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班(组)的作业成果自检和班(组)间的交换互检工作。
第九条 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检查验收人员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阻挠、干预。

第三章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及其主要内容

第十条 检查验收程序
一般按下列顺序逐级进行:
作业员自检—→作业组互检—→专职检查员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内容
1.自检
(1)检核权属调查结果
主要检核权属调查确认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是否一致.认定界址的法律手续是否完整、规范.界址点的实地位置是否立了固定标志,界址边的走向是否合理,界址点有无丢漏等。
(2)检查过录表格
主要检查过录的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宗地草图主要检查宗地图形及宗地与邻户关系是中与实地相似,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注记位置是否清晰准确.勘丈数据有无检核条件,结果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宗地的座落、门牌号、宗地号、界址点号、相邻宗地号、指北方向及作业日期等的记录有无错漏。
(4)检查地籍测量的成果
①检查控制测量
主要检查用于建立平面控制的已知控制点、控制边其坐标和方位角数据是否正确,资料来源及可靠程度如何.抄录的起算数据,使用前是否进行了外业复核.控制网布设的合理性.各项精度指标及有关成果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②检查细部测量
主要检查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③检查地籍原图
首先,检查原图图廓线及方格网的绘制精度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图幅编号、坐标注记是否正确.然后检查自然街坊(含无邻户的独立宗地)外廓界址点及界址边的展绘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再检查街坊内各宗地的界址及地上建筑物的展绘是否正确,破幅宗地的接边是否符合要求.最后检查图面要素注记及点线绘制是否符合《规程》和图式要求.面积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原图检查中要对照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图分步骤进行。
2.互检
检查项目与自检相同。先进行内业检查,后进行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出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待外业检查时重点核对,需纠正改动的由检查人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3.专检
主要检查地籍调查成果的图、表、册中对应内容的一致性及其与宗地权属状况的一致性.对经过自检和互检的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的外业检查.具体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重点检核原始调查记录和原始测量数据的正确性.检查项目及步骤与自检基本相同,在检查后提出专检记录,对需要修改纠正的问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4.验收
验收在三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内容包括:地籍调查计划、技术设计书和实施方案、地籍调查总结报告。通过验收要写出验收抽检分析报告和验收评定意见书。

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的衔接
1.自检按作业工序分别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即随时自检。
2.互检在完成自检的基础上可分工序进行,也可分工作阶段进行。
3.专检在完成自检、互检的基础上以图幅为单元进行。
4.在完成三级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验收调查区的全部成果,验收工作可一次进行,也可分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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