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人事局考试中心(职称科),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已由国家人事部下发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现将有关发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办法
(一)在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报名的在哈中、省直单位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1张2寸相片和证书工本费到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8号)办理。
(二)在各地、市报名的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由各地人事部门携带证书工本费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并按照省人事厅下发的合格人员名单在发证时间内发给考试合格人员。
(三)按照国家财政部会计考办要求,在发证的同时发放《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并在该表发证机关一栏打印证书号码:********(按证书第4页编号打印),验当地人事局考试中心印;在资格证书编号一栏下方打印(管理号)后,发给考试合格人员并存入人事档案。
(四)证书的打印方法:
1.证书第7页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点按报名资料提取打印。管理号按《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中的资格证书编号打印。
2.证书第8页授予时间为:2007的5月20日
(五)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二、发证时间
2007年10月31日至2007年12月14日每天上午,各市、地在下午领取。
地 址: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哈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
三、发证有关要求
1.发证时要认真核对考试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存根相片,无误后即可办理。若发现相片不是同一个人,确认后扣留证书,对该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2.证书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用计算机打印,在打印、发放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细致,避免发错,认真做好发证登记。
3.各市、地要认真组织好证书发放工作,严格发放程序。发证时对考试合格人员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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