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2. 电子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3. 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又称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简称电子口岸,是指与进出境贸易管理关联的国务院12个有关部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以本部委管理的进出口业务信息为基础建立的一个公共数据库,以期达到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跨部门、跨行业管理核查,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网上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的国家信息系统。
4. 电子通关系统——是指海关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对货物进出口进行全面信息化管理的一整套项目的总称。
5.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6.进出口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7.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依法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行为。
8.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
9.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已进境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和已向海关申报尚未出境的出口货物。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10 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程序。
11.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结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12.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是指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以及用这些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13.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须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14.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15.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16.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照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17.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并对未出口部分货物办妥有关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海关监管,海关经审查属实,予以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行政行为。
18.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过批准将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直接结转给另一海关关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由后者进行深加工后再出口的一种加工贸易业务。
19.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回收后,再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20.保税工厂——是指由海关批准的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或企业。
21.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在同一个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22.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定加工贸易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3.加工贸易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者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办理工商营业证的工厂。
24.加工贸易单耗——是指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
25.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26.保税仓库——是指经过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27.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存、转口功能的由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28.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由海关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
29.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30.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
31.特定企业——是指由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32.特定用途——是指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可以且只能用于该类用途。
33.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34.ATA单证册——全称《暂准进口单证册》,是世界海关组织(WCO)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和《ATA公约》确定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境货物的报关单和税费担保文书。
35.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36.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我国境内的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37.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继续载运出境的货物。
38.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营运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39.无代价抵偿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40.进出境修理货物——运出境或者运进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及为维修这些货物需要进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41.出料加工货物——是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42.溢卸进境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43.误卸进境货物——是指将本应运往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但却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44.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45.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46.一般退运货物——是指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47.直接退运——是指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
48.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出口的货物。
49.转关运输——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50.进境地——是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51.出境地——是指货物离开关境的口岸。
52.指运地——是指进口转关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53.启运地——是指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54.承运人——是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货物的企业。
55.进口转关运输——是指货物由进境地入境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行为。
56.出口转关运输——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口岸,由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口的行为。
57.提前报关转关——是指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再到进境地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出口货物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监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方式。
58.直转转关——是指进口货物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59.中转转关——是指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的方式。
60.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
6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62.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行为有关的海关事务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
63.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64.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65.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