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保税监管期限:
1年:进口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复出口;
1年: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所存货物超过3个月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口,由海关依法变卖,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货主申请予以发还。
3年: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内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稽查。
3年: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进出口,超过期限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
5年: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的监管年限是5年
6年:特定减免税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即主要不是载人或载货的以外都已停止免税)和家用电器的监管年限是6年
7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自海关总署签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如果法律保护有效期不足7年,以法律保护期为准。要求续展备案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申请。
8年:特定减免税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的监管年限是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