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余兼职有“法”可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5 15:45: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学生在课余兼职时,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用人单位在雇用学生时可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用人单位的用人方式以小时工为主。用人单位不得聘用16周岁以下的学生,不得聘用16至18周岁的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特殊工种工作。

南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三个层次:一类区标准为620元/月;二类区溧水县500元/月;三类区高淳县、六合区内的原六合县范围和浦口区内的原江浦县范围的各类企业440元/月。 最低小时工资:一类区5.2元/小时;二类区4.2元/小时;三类区3.7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和夜班费,以及高温、低温、井下、高空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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