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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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关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领导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审定考试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组织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满洲里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负责承办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和颁发资格证书工作。具体实施报关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部门是满洲里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日期、统一命题、统一时间闭卷笔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和统一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从事报关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考试科目包括报关业务基础、外贸业务基础和基础英语。
海关总署在统一考试前3个月对外公告考试办法。
满洲里海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报关员考试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满洲里海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满洲里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面向全社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 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不满5年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 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考资格确认日期、考试时间、考试内容以当年公告为准。
申请人可在海关公布的报考点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不办理报考资格确认者不能参加考试。
确认报考资格时,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满洲里海关提供或申请人自行从网上下载),并交近期免冠同底版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3张(用于报名表、准考证主证和资格证书。经考试不合格者照片不予退还)到满洲里海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满洲里海关自申请人提出参加报关员考试申请开始,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四)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者提供证件不全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予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
海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海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满洲里海关对符合条件并在报名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者准予报名,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满洲里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考试分数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或委托考试地海关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考试地海关公布成绩合格者名单,对成绩合格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五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专业资格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资格证书者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成为报关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关员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一)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成报关员的;
(二) 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考试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
(一)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或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经海关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或注销其资格证书,并于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二) 已持有资格证书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经海关查实,应当宣布被代考人成绩无效,同时注销代考人的资格证书,被代考人及代考人3年内均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三)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满洲里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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