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八章[第二部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5: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知识产权不得侵犯

二、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规定

(一)如实申报的规定

《海关法》第十四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证件,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申报与货物、物品的申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对其交验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二)指定路线行进的规定

由于海关并不都设立在关境线上,因此,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后还需继续驶往设关地点办理进境手续;出境运输工具在设关地办结海关手续后还需驶经关境线前往境外目的地。对这一行进过程,《海关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运输工具在指定路线行进途中不得转道绕行、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物品。

(三)预报信息的规定

根据《海关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使海关能到位监管,及时办理运输工具进出手续,保证货物、物品顺利装卸。

(四)接受监管和检查的规定

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对交验单证进行审核后,将根据申报事项和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对运输工具进行实地、实物的监管和检查。海关在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按照《海关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运输工具在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时,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换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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