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信用证出口押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38: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 信用证出口押汇(NEGOTIATIONS UNDER GUAUNTEE)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的情况下,因资金短缺,在货物装船发货后,将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全套单据交到银行,要求银行立即按照信用证的金额进行付款,使出口商能够得到短期的资金周转。

二. 进口押汇种类

1.信用证单据的押汇

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借款,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

2.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

出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出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

3.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出口商拿到了一张远期银行汇票,这张汇票已经被银行承兑了,但还没有到期,出口商可以拿着张汇票抵押给银行进行借款。

三. 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操作规程

1.向银行提供外汇押汇借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的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2.向银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2)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

(3)企业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银行的出口议付(押汇)申请书。

(5)银行的出口押汇协议书。

(6)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7)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要求的全套单据。

3.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金额

(1)押汇金额最高为汇票金额的90%,一般采用预扣利息方式,即押汇金额-押汇利息。

(2)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360天

(3)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


相关文章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6号(关于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海关总署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
指导:受益人的审证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指导:信用证出口押汇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2号—联合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
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