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公告2006年第8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7: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8号

根据海关总署《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署财发〔2005〕339号)规定,北京海关制定了《北京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并已于2006年8月15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以下简称“三金”)的收取
北京海关委托银行代理收取“三金”,缴款人持业务部门开具的“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专用收据”到代收银行缴款。银行收到款项后,在收据各联上盖章,收据一、二联交缴款人(第一联作为交款人入帐依据;第二联为退款联)。
一般情况下,缴款人应以人民币缴纳“三金”。为方便当事人用外币缴纳“三金”,北京海关开立了美元帐户,如缴款人用美元交纳“三金”,业务部门应在收据上注明“美元”,缴款人需到北京海关在中国银行开立的美元帐户办理缴款手续;如用其它外币缴纳“三金”,缴款人应先自行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后缴纳。
二、“三金”的退、转、延
(一)“三金”的退还。
在担保期内履行义务的缴款人,应持有海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及科长签批并加盖“北京海关保证金退转专用章”的“三金收据”第二联(退款联)和缴款单位合法的并加盖财务章的收据于3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如退款的收款单位与原缴款单位不一致,应出具双方单位加盖公章的授权证明,方可办理退款。
个人用现金缴纳的“三金”,可以退还现金支票,不需提供收据,但应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并需在收据退款联上签收。用美元缴纳“三金”的缴纳人,应持有海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及科长签批并加盖“北京海关保证金退转专用章”的“三金”收据退款联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到北京海关财务处(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办理退还美元手续。
如缴款人遗失收据退款联或用非退款联办理退款手续,必须由原缴款单位出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证明,经北京海关业务部门科长确认签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自北京海关业务部门在退款联上签批结案退还之日起60天内缴款人应到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超过60天缴款人未办理退款手续,北京海关将在业务现场及北京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对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缴款人仍未办理退款手续,海关视为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二)“三金”的转税及延期。
根据相关规定,“三金”全额转税,业务部门在“三金收据”上盖章签批“全额转税”并开具《海关专用缴款书》,缴款人持《海关专用缴款书》及“三金收据”退款联到财务部门办理转税结案手续;“三金”部分转税,业务部门应在“三金”收据退款联上签批“部分转税,余款发还”,转税的部分比照“全额转税”办理手续,退还的部分比照“三金”退款的规定办理。
需要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缴款人,应按照海关监管规定与业务部门联系办理延期手续。
特此公告。


二○○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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