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5年第22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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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在通关时尚未确定实际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的申报,便利企业通关,我关定于2005年11月20日起对通关时尚未确定实际成交价格的有关进口货物实施补充申报管理,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请各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一、海关实施补充申报管理的范围是:进口通关时尚未确定实际成交价格的大宗散装矿产品、原油、食用油和液态化工品。
二、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如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尚未确定,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实际成交价格尚未确定,向现场海关提交《大宗散货补充申报申请单》(见附件1)并随附合同、发票等相关报关单据;进口企业如未在申报时提出补充申报申请,海关将视其申报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由此造成的税款问题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律由企业承担。
三、企业在确定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后,应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企业向现场海关提交《大宗散货补充申报单》(见附件2)并随附最终发票和具有资质的发证机关出具的重量、品质证明;
现场海关负责审核企业补充申报单据的合法有效性,并进行相应的数据更改操作和退、补税操作,更改及退、补税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操作方法根据各项业务的现行规定办理。
补充申报的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现场海关向企业签发付汇联。
四、补充申报的时限:企业应在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后的7日内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企业申报之日起的3个月,特殊情况下,企业在3个月内无法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向现场海关提交书面的延期补充申报申请,充分说明延期理由。
五、各企业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严格遵守补充申报的时限和相关要求,对无故拖延补充申报的,海关将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