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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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国标函(1994)237号”函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将采用EDI推荐标准,各栏目的技术标准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标准。
1、应在证书左上角填上证书编号。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2、第一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例如:
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Trading Corp.
No. 40,Fucheng Road,Beijing , 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 Ltd
No.656,Guangdong Road , Hongkong
3、第二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4、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海运,于95年7月1日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鹿特丹港,英文为“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JUL 1,1995 ,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或“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5、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指货物量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6、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
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