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报关授课讲义(第二章第一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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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 海关概述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3、《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
3、查缉走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以税号为依据而非产品。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二、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