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报关员资格考试复习讲义第一章第二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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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海关
一、海关的性质、任务
(1)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欧盟的关境大于国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区分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督管理的含义。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海关监管是海关的最基本任务。
2、征税: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增值税、消费税等)。
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简称:《关税条例》)。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我国的关税平均税率逐年降低。
3、查缉走私: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以税号为依据而非产品。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我国海关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二、海关管理的法律体系
我国对海关法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体制。
《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海关的权力
含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1、特定性:行使主体特定——海关,其他机关和个人不具备海关的权力;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2、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或上级海关)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不受地方政府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必须无条件执行。(先执行再申辩)
4、优益性: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二)海关权力的内容:(P11)
1、行政许可权(20项):时限内的答复制度。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报关员从业资格许可,仓储、转关运输、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业务的许可。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补、追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1)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检查权的行使
限 制
区 域
对 象 授 权 限 制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①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
②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
③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注:“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2)查验权:货物、物品。必要时,可径行提货,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制权
(4)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6)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7)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
4、行政强制权
(1)扣留权:必须经过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不分两区内两区外,但资料例外。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小时,可延长24小时。
扣留权的行使
限 制
对 象 区域 条件 授权
合同、发票等资料 “两区”内 与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两区”内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两区”外 在实施检查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①有走私罪嫌疑;
②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 经直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两区”外 / 无授权,不能行使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 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误卸或溢卸且不宜长期保留的;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