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条款具体内容是同贸易术语有密切关系的,主要包括投保责任由谁承担,如条件为CIF下规定:“由卖方负责,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保险条款的选择,如“按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as per C.I.C.deted 1/1/1981”保险险别的确定,如“投保一切险,against QLL RISKS”和保险金额的确定,如“发票总值110%,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Insurance:To te couvr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s per C.I.C.dated 1/1/1981 一、 海运货物保险 (一) 基本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1、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详见P347) 2、 ICC(A)、ICC(B)、ICC(C)险 由于英国在保险业的历史影响,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国 际货物保险中 最广的条款,该条款共有6种险别: ICC(A)、ICC(B)、ICC(C)、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ICC(C)和我国的平安险都是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 (二) 附加险 <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大类。 1、 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在CIP和CIF项下,如果买方要求并负担费用,卖方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