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报关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十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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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托收
1、 托收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法。
2、 各银行在处理跨国托收业务时通常遵循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3、 在托收业务中,作为结算工具的票据和单据的传送与资金的流动呈相反方向,故属逆汇。
(一) 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采用托收方式时,通常都是跟单托收。
1、 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票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
2、 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票据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或不用金融票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1、 在跟单托收中,出口人大多开立汇票。
2、 汇票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 远期汇票又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4、 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1) 付款交单
A、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出口人在<出口托收申请书>的托收条件中注明D/P。
B、 D/P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P369)。
(2) 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不同之外是:远期付款交单是先承兑,到期付款拿单。承兑交单是承兑之后即可领取货运单据,到汇票到期之日再付款。
(二) 托收的性质和特点
1、 托收的方式主要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上,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我国外贸企业以托收出口,主要采用付款交单方式,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
3、 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