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报关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十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7: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七节 商品检验
一、 买方检验权和法定检验
买方检验权:买方在接受货物前有权对货物实施检验。
买方检验权的行使并不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如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等于放弃了检验权,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解除合同的权利。
1、 约定检验(详情看P375表格)
我国进出口贸易基本上采纳: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这一做法。
2、 合同未约定时的检验
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买方行使检验权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必须在按照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二)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专业商检机构根据国家法令法规,对进出口货物执行强制的检验或检疫。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出口商在装运前应报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二、 商检机构
1、 法定检验通常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或国家授权民间检验机构实施。
2、 这些机构除了实施法定检验,还开展公证检验。
3、 公证检验:根据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按照国际导惯例、协议和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对商品品质、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鉴定,提供证明,作为履约和处理争议的有效证件。
(一) 我国的政府商检机构
1、 2001年4月成立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是我国政府主管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的最高行政执法机关。
2 、 其下属:中国国家论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4、 特殊专业还建有专门的检验机构,如进出口飞机的适航检验由民航部门的专门机构检验办理。
(二)我国的其他商检机构
1980年建立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以办理商业性的委托公证检验为主,同时也在政府指定范围内承接具体的法定检验工作。
国外一些著名的商品检验机构也在我国设立了分支和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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