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07年成考招生章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0 13:34: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成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下称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执行机构为我院招生办公室。

  第三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成立于1941年,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四条 学校凭借鲜明的外语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招收和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设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成人招生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和遗留问题。

  第六条 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监委和北京外国语大学纪监委的监督。考生如有问题,可向各级监督部门进行申诉。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成人招生办公室2007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请考生登陆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招生办公室网址:www.bjeea.cn或www.bjeea.edu.cn.

  第八条 我院所有专业面向北京市社会招生。

  第九条 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经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其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需具有或相当于英语专业专科毕业水平;报考日语专业的考生,需具有日语专科毕业或相当于日语能力考试二级水平。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依据上级各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和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专升本各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我院9月15日(周六)上午组织的口语加试,地点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内,其成绩作为录取标准之一。加试成绩于10月30日上网公布。

  第十二条 录取时,根据北京市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将总分达到北京市规定录取分数线以上和外语单科相关专业成绩符合我院规定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报考专业、统考总分、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专升本考生还需有口语加试成绩的择优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时,如果第一志愿未能录取且我院其它专业生源不足,对于服从调剂的考生,我院将根据相关分数调剂录取到其它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院可按规定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每个专业生源总数不得少于30人。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符合免试录取条件的专升本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加试。

  第十六条 我院根据外语专业的特点,要求报考的考生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外语学习的特点,生活能自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对已录取新生凭准考证(或报名复核单)进行复查(请考生务必保留好准考证或报名复核单),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学习形式、专业、学习时间与授课地点:各专业学习形式均为业余,学制均为三年;授课地点均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内;授课时间均为每周两次(平日与周末各占一天),均为下午2点—8点,每周12-14学时;招生层次有专科、专升本二个层次,其中专科应用英语专业招生70名,专升本英语专业招生100名,专升本日语专业招生30名。

  第十九条 根据《京价(收)字[1999]第303号》文件规定,2007年收费标准:业余学制:专科学费2320元/年/人,专升本学费2610元/年/人。届时如有变动,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我院2007年各专业招生名额均投放北京地区,走读,食宿自理。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

  邮政编码:100089。

  咨询电话:010-88817858。

  招生录取监督举报电话:010-88816785。(不负责咨询)

  E-mail信箱:[email protected].

  北京外国语大学网址:http://www.bfsu.edu.cn→招生就业→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北京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务委员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北京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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