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生效后对法硕备考的影响与对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0 13:35: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对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2008年法律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影响与对策,我们主要讨论如下问题,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一定指导意义,但是之前需要提醒的是:系统复习方法与备考技巧才是主要的,这是“面”;而物权法只是一个“点”的问题。

以下论述的5个问题仍然坚持如下原则—--坚持通俗易懂,不讲官话套话;坚持面向法硕考试的原则,不大谈空洞理论。

1、物权法的意义
2、物权法的主要修改与完善
3、物权法修改对法硕考试的影响
4、物权法修改后的应试对策
5、以法律条文为宏观指导

第一部分 物权法意义

民事法律主要包括2块:债权(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和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法硕考试中,这2块的分数基本也是对半开。法硕考生必须明白,并不是说2007年10月1日之前中国就没有物权法,而是说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物权法典。也就是说,我们早就有了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如《担保法》、《票据法》、《房地产法》、《农村土地承包权法》等),但是一直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典》。

缺乏物权法典的弊端就在:散见于各种法律中的涉及物权法律 关系的法律条文彼此冲突,有的条文甚至已经过时;缺乏系统完整论述,很多领域甚至没有权威的法律规定;很多涉及的物权法方面的新理论与新实践急需写入(如讨论比较激烈的拆迁补偿、私有财产地位等)完善。所以,我个人觉得认识物权法的意义,需要把握3点:《物权法》对抛弃了哪些旧的理论,物权法增加了哪些新的理论,物权法的整个法律体系是怎样的。(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制定《物权法》,说白了是对以前比较散乱的涉及物权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了一次整理(占全部内容的90%),同时在进行一些提升(占全部内容的10%)---也就是说,《法硕指南》里面的90%的涉及物权法的东西是没有变化的。---《物权法》绝对没有那些专家说的那样“有开天辟地”“造就法治”的神奇作用,更何况中国目前还存在法律执行力差与物权法本身个别条款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

第二部分 物权法的主要修改(新增制度与完善制度)

《物权法》条文将一些具体的理论落实下来了,其实这些具体理论在在历次版本的《法硕指南》上基本上均予以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从而确立了一些新的物权制度。

1、在物权法的保护上,首次确立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的请求权总共分为三项:物权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2、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制定之前,我国的登记制度是一个混乱的体系,机构庞杂,归口不一,制度不健全,效力不明确。
3、所有权中,增加“业主建筑物所有权区分制度”。此制度在2005年版《法硕指南》中新增加的一个知识点,理论论述已经比较详细。
4、增加了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制度(如埋设地下管道需要通过别人的建筑物的时候),这个问题,旧版《法硕指南》的论述是比较少的,法条见《物权法》第3编第14章。
5、增加担保物权中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对于企业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该法律制度中将抵押的标的扩大为动产和不动产均可设置抵押,甚至包括可以主张的债权、知识产权。
6、首次确立占有制度。《物权法》以整整一编的篇幅来论述这个制度(希望大家结合《法硕指南》好好理解,整理其理论体系与相关知识点)

同时,《物权法》完善了很多已经有但经过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的法律制度,在考试中更要严加注意,大家要非常熟悉相关法律条文:

1、登记制度的完善。物权法确立了登记生效主义为主,登记对抗主义为辅(即未登记不生效)的登记制度。物权法对于登记对抗主义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关于车辆、船舶、航空器这些特殊动产的抵押,已经从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承包经营;动产抵押浮动制度。其余部分为登记生效主义。
2、企业法人财产权。对于我国企业法人的所有权予以确认。即认为所有权是一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两权分离的国有制度实质为一种错误的界定。同时依据《物权法》55条规定:依照法律,出资人的权利,从而实质上厘清了国有资产主体拥有的股东权利,界定为一种出资人的权利。
3、细化相邻关系制度。物权法中9个条文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尤其是物权法90条对于环保相邻关系的规定,这条文在世界上也是比较新的制度。世界各国中,只有德国有相关的规定。(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4、充实了共有制度。此部分法硕考试中几乎是年年必考,大小案例均有。
5、用益物权的完善。用益物权的边界扩大为动产和不动产均可。在农村中对于农民土地的保护:承包权分为两种----耕地和“四荒土地”(第133条)。对于耕地,承认了物权上的权利;而对于四荒土地采用债权方式来保护。物权法中界定了“建设用地范围”分为地上地表和地下,这样使得这种权利更为完整。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将会受物权法保护,以及增加“地役权”的规定。
6、担保物权的完善。
① 扩大了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原有规定的只是“经济活动”中,而现在的物权法中规定的是“民事活动”中,适用范围扩大。
② 物权法中170条规定放宽实现条件:原来规定对于但保权的实现可以给予担保权的不履行或者发生债权债务到期的情形;而现有的物权法中规定了,双方可以约定担保权实现的时间和条件。
③ 人保和物保竞合的情形之下,人保也称为保证。当一物上既设置人保又设置物保的时候,如何妥善处理这种竞合问题?物权法中有相关的处理手段,即债务人如果以自己的财产做了物保,那么先行履行物保,后履行人保。如果第三提供了保证,那么债权人可以选择由谁来承担担保责任。
④ 关于抵押:原先规定的是封闭式的,即规定依法可以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而现在则为开放式规定,即未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这种开放式的规定更容易体现意思自治。最后,一物多抵的情形,在过去规定中,一物多抵,在抵押了一个之后,另设的抵押款不得超过设定第一个抵押之后的余额,而现在的规定是只要迪亚双方愿意设定抵押就可以,没有必要考虑余额是否够。



相关文章


华南理工05级EMBA学员赴珠海学习圆满归来
韩曦晨:EMBA教育解决了两个比较大的问题
外经贸国际商院EMBA中心成功举办“商业标杆”盛典
清华大学EMBA新疆同学会成立
关于《物权法》生效后对法硕备考的影响与对策
法硕2008年考试-大纲变化主要体现在民法方面
基本概念是考研数学得高分的基础
合理利用时间是考研成功的关键
四川三所高校08年将招收近万名研究生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