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法益):他人的生命
2、客观要件
(1)对象:行为人以外的有生命的自然人
(2)行为与结果
A. 杀人行为的本质:通常情况下足以致人死亡
B. 表现形式:作为(暴力、精神冲击);不作为
注: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
3、主体要件:已满14周岁
4、主观要件:故意(内容的具体化)
(二)认定
1、相关条文的规定:注意规定 or 法律拟制?
238、247、248、289、292/287
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
3、安乐死问题
4、自杀案件
相约自杀;引起他人自杀;教唆、帮助自杀;逼迫他人自杀
(三)处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一)客体要件:法益
(二)客观要件
1、对象:胎儿伤害如何处理?
“ 着手 ” 的规范意义
2、非法伤害行为
足以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
注:殴打=/=伤害
3、结果:轻伤、重伤、死亡
(三)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伤害的故意
注:伤害的故意 =/= 殴打的故意
(五)认定
1、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
238、247、248、292、333
2、既遂、未遂
3、罪数:连续轻伤多人
4、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5、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六)处罚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客体要件:法益
(二)客观要件
1、对象:妇女、幼女
问题:误把男子当妇女强奸的,如何处理?
2、行为
目的行为;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其他)
3、违背妇女意志(幼女除外)
反抗?
(三)主体要件
1、年龄:14周岁
2、妇女: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
(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问题:是否要求认识到违背妇女意志/对象是幼女?
(五)认定
1、奸淫精神病妇女
2、强奸女性工作者
3、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
4、奸淫幼女
5、既遂、未遂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一)客体要件(法益):妇女的性羞耻
(二)客观要件
1、对象:妇女
2、行为:与法益的关联
强迫妇女忍受猥亵、强迫妇女猥亵他人等
3、公然?
4、猥亵的相对性
5、猥亵的变易性
(三)主体要件:妇女、男子(包括丈夫)
(四)主观要件:故意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法益):人的身体活动自由
问题:实害犯 or 危险犯?
2、客观要件
(1)对象:他人
a.须是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二个月婴儿)
b.身体活动的自由是可能的自由 or 现实的自由?
c.是否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的身体活动自由被剥夺?
(2)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a.剥夺与限制的不同(241-3)
b.直接拘禁、间接拘禁
c.作为、不作为
d.有形方法、无形方法
(3)持续性;(4)非法性
3、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故意
(二)认定
238-2: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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