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制史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25 13:25: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6年】基本要求

掌握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思想内容,了解其发展变化过程,把握法制历史的发展脉络,通过贯串法制史料,理解古今法制的传承特点和历史联系性。

【2007年】删除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入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 《法经》与商鞅变法)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上请与恤刑 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 八议 五服制罪)司法制度(大司寇 狱讼 五听 五过 三刺 廷尉 御史 公室告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永徽律疏,六杀、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律例关系。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杀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化外人) 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婚姻 继承法规 元代四等人制度 明律与明大诰 清律与律例关系 明清会典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充军 奸党罪)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 从重从新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审刑院 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2006年】四等人 【2007年】修改为:元代四等人制度

【2006年】明清律与明大诰 律例关系 【2007年】修改为:明律与明大诰 清律与律例关系

【2006年】会典 【2007年】修改为:明清会典

【2006年】刑罚原则(从重从新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2007年】修改为: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 从重从新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2006年】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与督察院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审刑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都察院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2007年】调整为: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审刑院 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基本要求: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观审与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革”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基本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理解罗马法的发展,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熟悉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并能够分析借鉴。【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Dodicl Tavole)》的制定 罗马法的发展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学说汇纂(Digesta)》、《新律(Novellae)》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与过程和意义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2006年】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2007年】修改为: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Dodicl Tavole)》的制定

【2007年】新增:《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学说汇纂(Digesta)》、《新律(Novellae)》

第二节 英美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英国法的渊源。

理解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熟悉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并能够分析借鉴。【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历史沿革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英美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 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2006年】美国宪法 【2007年】修改为:《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006年】司法制度 【2007年】修改为:英美司法制度

【200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2007年】修改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

理解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熟悉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并能够分析借鉴。【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历史沿革 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和宪法 l946年日本“和平宪法”]《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eon)》与《德国民法典(Btirgerliches Ge-setzbuch far das Deutsche Reich)》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2006年】法国人权宣言和宪法 【2007年】修改为:《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和宪法

【2006年】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2007年】修改为:l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2006年】《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2007年】修改为:《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eon)》与《德国民法典(Btirgerliches Ge-setzbuch far das Deutsche Re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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