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情况综述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25 13:22: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为司法部每年组织司法考试的一份重要文件已经公布于众。对于考生复习而言,考试-大纲犹如鸡肋:如果说大纲有多么重要,从里面却找不出什么内容;如果说大纲毫不重要,从中却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东西。为了便于考生了解大纲变化的最新情况,掌握07年大纲新增的内容,我们在此对07年大纲的增删变化情况作一番解读,希望减轻考生寻寻觅觅、翻翻找找的麻烦,从而更加有效地利用大纲。

  一、大纲为什么要变化?

  司法考试-大纲每年都在变,或者是因为法律变化,或者是因为理论更新,或者只是进行纯粹的形式调整。要准确认识大纲的变化,就有必要对大纲变化的原因作一分析,从而可以把大纲的变化分为三类:

  1. 理论更新引起的变化

  理论更新引起的变化主要是指因为理论研究的推进而引起的大纲考点的增删。删去的考点无关紧要,增加的考点则有必要掌握,尤其是离开法条可以独立存在的内容,这是大纲真正增加的部分,值得考生特别关注。比如法理学部分,法的特征中增加了“法的可诉性”这一点,比如增加了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增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法制史中,明清部分增加了“明刑弼教”的立法原则;国际私法部分,增加了“国有化及其补偿”;国际经济法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增加了“其他运输单证”的考点,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内容大大充实,增加了很多新的考点,可以说这是2007年新大纲最大的变化。实质性的变化主要集中的第一卷,因为没有法条支撑的纯理论考点主要集中在第一卷。其他科目,虽然也增加了个别理论化的考点,如刑法中“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划分;行政法中增加的一章“行政给付”,这些内容都不具有可考性,考试的可能性很小。

  2. 法律变动引起的变化

  这里所说的法律变动是广义的,包括新法的颁布、旧法的修改,也包括重要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因为司法考试重点考法条,所以法律的变化对司法考试就有着特殊的意义,新法内容向来是命题人的最爱。所以,即使大纲不修改,也不能不关注新法。而大纲为了体现其严谨科学,自然要与时俱进,根据新法做出修改。事实上,大纲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修改。法律修改对大纲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物权法、破产法、刑法修正案(六)等重头法律对卷二、卷三的影响上,也体现在卷一的角角落落,如法理学中引入《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规则”引入了《立法法》的内容。国际私法部分,根据《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也作了相应修改。国际经济法部分,则要特别关注UCP600。

  3. 形式调整引起的变化

  除了以上两种变化之外,大纲中大部分变化都属于纯粹形式意义上的调整,考点的合并或者分开、位置调换、字数加减,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对于考生毫无用处,大家不必浪费精力去研究。典型的例如行政法诉讼法部分把很多考点细化,公司法部分也调整了很多考点,其实都是花样,没有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07年大纲形式变化非常突出,不但表现在封面变色、分量增倍上,而且形式结构也有很大变化,一是基本要求大大扩充,二是在每部门法的后面增加了重要法规。这结构上的新变化要客观地看待,这样设计的初衷无疑是为了让考试更明确,但作用并不大。考试要求中了解、理解、熟悉、运用四个等级的分类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考生很难凭借这些模糊的词汇知晓考试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大纲列出重要法律文件的价值也不能高估,因为这样并不能划定考试复习的范围,大纲没列的法律照样会考查。

  二、2007大纲有哪些变化

  明了了大纲变化的原因,知道很多变化只是形式游戏,我们就可以把精力集中在那些大纲真正变化的内容上,准确把握07年命题的新走向。下面结合法律变化来谈一谈各学科具体的变化。

  法理学

  法理学历来是司法考试中比较活跃的一个学科,每年都会根据学术研究以及政治形势做出调整,新增考点可考性较高。2007年,大纲新增8个重要考点:

  1. “法的特征”又增加了一项,“法的可诉性”,不很重要,了解一下。

  2. 新增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特别要注意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穷尽法律,才能适用原则;(2)为了个案正义,才能适用;(3)适用时必须有更强的理由。

  3. 新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规则”,总结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已有内容的整理。该考点非常重要,法理学、宪法学中都经常考到。

  4. 增加了考点“法的效力的根据”,有可能考查,需要掌握。

  5. 根据06年新出台的《监督法》增设了“《监督法》与当代中国监督制度的发展”,介绍《监督法》的主要内容,评析其影响。

  6. 法律解释部分,增加了“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要注意“一元多极”的表述。

  7. 新增考点“法的发展的特点”,其中谈到影响法的发展的因素,不是很重要,需要了解一下。

  8. 根据最新形势,新增了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其内容、宣传与落实。司法制度中同样有相关内容,非常重要,一定牢牢掌握。

  法制史

  法制史部分,只增加了一个考点,就是明清的立法思想,“明刑弼教”,需要了解一下。至于外国法制史部分,只是形式上美化一下,把外国法典的名字后面加上了外文,别的没有什么变化。

  宪法学

  宪法部分几乎没有变化,只是把“保障人权”改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该学科属于06年大纲新推出的内容,07年变化主要有两处:

  1. 同样增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与法理学部分互为补充,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更加详细地解说一番:依法治国、治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2.非常重要的一个变化是充实了公证制度的内容,根据06年5月《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考生要特别注意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的情形,对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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