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题目:
甲2001年丧偶后,与23岁的儿子乙一起经营一家烤鸭店,资产达10万元。2002年甲经人介绍与离婚妇女丙结婚,丙带来10岁女孩丁与甲乙共同生活。烤鸭店仍由甲乙经营,丙从事家务。2003年因乙结婚急需资金,甲乙商量欲将烤鸭店赚的钱(烤鸭店现有资产已达22万)购买商品房,遭到丙的反对。故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丙离婚。双方对烤鸭店归属和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烤鸭店现有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丙分割;
B.烤鸭店原有资产属于甲乙共有;甲丙结婚后的资产增值部分由甲乙丙共有;
C.甲丁之间已形成继父女关系,甲丙离婚后甲仍负抚养义务;
D.甲丁之间关系随甲丙离婚而解除,甲不负继续抚养丁的义务
答案:BD
解析:因为甲丙结婚时烤鸭店已有10万元的资产,该部分资产不因甲丙结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增值部分,因为甲乙是主要经营,丙对该部分增值付出了劳动,故增值部分有其份额;甲丁之间是一种继父女关系,这种关系随甲丙的婚姻关系解除而自然解除,甲不负抚养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