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宪法(一)-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9 12:10: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宪法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是一定政治斗争的终点和起点,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也叫做主权在民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叫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中国第2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三)法治原则
(四)分权原则及民主集中制原则
分权是对国家权力按其管理国家时所具有的不同职能而作出的划分。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 国家性质
(一)国体问题
国体表明一定人在国家统治及统治机构中的地位,即国体是一种统治形态,国体表明一定阶级的统治或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中国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本质即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在内容和特征上一般表述为,它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的结合。
(二)政党制度*
我国政党制度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一个突出特色。
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我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 国民党”;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
(三)爱国统一战线*
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应当引起注意。

三、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一般就是指一国的“政体”,是指特定的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
(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整体与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的原则与方式。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织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组成邦联的目的主要有经济的、军事的和文化的要求。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省、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原则,现行宪法序言第11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其特征是:
1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利;
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既可以表示对国家领土进行划分的国家行为,又可以表示这种国家行为的结果。
1 现行宪法规定的我国行政区划是:(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4)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由此可见,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有些地方划分为四级。在宪法规定之外,还有一些不成文的行政管理区域划分情况(本书略)。
2 行政区域的变更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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