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2 11:55: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八)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其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6.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具有下列权利:
(1)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2)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课堂练习】2004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丙就此事书面通知甲和乙征求意见。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全部出资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全部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丙可以将出资转让给丁
【答案】C (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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