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
精神药品即抗精神失常药, 主要用于治疗各种精神病, 大多具有使狂躁兴奋的精神病人安定的作用. 按其作用可分为四类: 抗精神病药, 抗抑郁病, 抗焦虑药, 抗躁狂药. 为了防止滥用上述药品使人形成依赖性, 国家加强了对上述药品的进口管理. 对此, 国务院发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 精神药品进口的业务单位, 由商务部指定. 进口精神药品需经卫生部审查批准.
精神药品进出口的基本手续是:
因医疗, 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精神药品的, 应报经卫生部审查批准, 发给<<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凭以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精神药品进口需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出口精神药品, 需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并交验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口准许证, 经卫生部审查批准, 发给<<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后办理出口手续, 海关凭以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