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标准化试卷(八)参考答案-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00:21: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申论标准化试卷(八)参考答案
1.【参考答案】
一些警察利用本该用来为百姓造福的公权,异化为一份为己牟利的产业。资本与权力、权力与不法分子成功地实现了“对接”。身负监管煤矿安全职责的官员摇身变为唯利是图的黑心矿主;本为保护一方平安的人民警察,却与窃贼沆瀣一气,充当了窃贼的保护伞。“官商一体、警盗一家”,这些案件堪称将权力与资本、权力与不法分子的结盟演绎到了极致。
2.【参考答案】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公权产业化”这种腐败现象的出现,说明公权的拥有者没有受到有效监督。因此,必须痛定思痛,在传统的政府监管之外,放手培育其他有效的社会监管力量。只有改变政府部门“单边治理”现状,把“单边治理”变为有社会监管组织共同参与的“多边治理”,给被治理者与监管者同时施加压力,才能从根本上斩断“公权产业化”背后的黑手。
3.【参考例文】
警察“事故多发”与警察权的控制
有关“中国第一大款警察”林福久新闻尚在发酵之中,紧接着又是“太原警察因口角招人打死北京警察”;而在成都火车站,四五十名警察干脆与小偷共演“猫鼠同盟”的好戏,联手谋取不义之财;同时,福州7名警察更是了得,他们竟然与劫匪勾结,一起制造冤假错案。一时间,警察也成为国内舆论关注的热点。新华社消息,公布的是黑龙江省“3·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真相。原来该矿井的主人不是别人,竟然是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负责人——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彭国财。
这些事件尽管只是个案,或许我们还不应该上纲上线地拔高到怀疑全体警察的素质,但我们有必要好好反思一下警察及其背后的“警察权”。无论是黑龙江的那名安监局副局长,还是成都火车站的警察们,在他们手中,本是用来为百姓造福的公权,却异化为一份为己牟利的产业。就这样,资本与权力、权力与不法分子成功地实现了“对接”。身负监管煤矿安全职责的官员摇身变为唯利是图的黑心矿主;本为保护一方平安的人民警察,却与窃贼沆瀣一气,充当了窃贼的保护伞。“官商一体、警盗一家”,这些案件堪称将权力与资本、权力与不法分子的结盟演绎到了极致。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同为一人,警察与小偷站在一个战壕里。可见,在利益面前,某些地方的人民公仆堕落到何种地步,变质到何等程度。当公权被异化为产业,就会遵循产业的规律——追求利润最大化。更可怕的是,一旦他们的“产业链”发生问题,这些掌管公权的官员们就会动用各种权力、关系加以摆平。在商言官,在官言商,权力成了他们手里最得意的道具。
诚然,任何监管都存在着监管者被“俘获”的可能。但是,如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这类重点行业被“突破了防线”,其结果是最为可怕的。人最宝贵的就是生命,安全保障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公共需求,如果连这些都做不到,还谈什么执政为民、全面小康?和谐社会又从何而来?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公权产业化”这种腐败现象的出现,说明公权的拥有者没有受到有效监督。因此,必须痛定思痛,在传统的政府监管之外,放手培育其他有效的社会监管力量。只有改变政府部门“单边治理”现状,把“单边治理”变为有社会监管组织共同参与的“多边治理”,给被治理者与监管者同时施加压力,才能从根本上斩断“公权产业化”背后的黑手。
显而易见,警察是宪政体制下的产物。而宪政的根本精神就在于通过宪法、法律、权力、民众和舆论等形式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没有“以权治权”,没有控制和反控制,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警察。
警察“事故多发”与警察权得不到较好的控制是分不开的。警察权本来就有着巨大的裁量余地,甚至被学术界喻为“行政法上的特洛伊木马”;更为关键的是,警察权也是一种“低能见度”的权力,在个案中常常处于上级和公众视野之外,很难为上级、律师或者法院所监控得到。成都火车站警察与小偷“猫鼠同盟”一案就是典型。警察与小偷长期共演“猫鼠”游戏却不被发觉,甚至有警察因此而积聚财产上百万元;案件的侦破也颇有戏剧性,有在京官员(另一说为军人、武警)在成都火车站遭遇离奇经历,铁道部于是派出4名专员到成都火车站以“打票专家”的身份明察暗访,最后才真相大白。
与警察权低能见度相对应的是,警察权同时也具有“高关联度”:作为行政权力的一种,它以限制人的自由为主要特征,是与公民联系最密切的公共权力。可以说,警察权一旦失去控制,很可能就会蝼蚁渍堤。警察犯案,这让许多公众立马想起香港警匪片中的黑暗一幕。《无间道》告诉我们的不仅仅是人性的两面性,也让公众对警察这一职业逐渐敏感起来。相比之下,警察治下的公民,无疑是法律必须首先保护的弱势群体。
纵观已修订的《治安管理条例》以及正在评议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很显然,警察的职权在不断扩张。我不怀疑这种扩张在复杂的社会治安面前是必要的,然而,这种扩张却只是公共权力的扩张,而没有相应责任义务的扩张。在这些条例和法规中,不但找不到警察的“法律责任”一章,甚至有关“义务和禁止”也一笔带过,只有一条规定,根本谈不上程序或者实体上的控制。可想而知,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再加上行政权自我膨胀的本性,以及当下控制和监督渠道的不畅通,警察“事故”如何不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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