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之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汇票”或“本票”或“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本票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不得记载“资金到达后付款”、“货物交付后付款”等字样;
③确定金额(支票金额可授权补记);
④付款人名称(本票不必记载此项);
⑤收款人名称(支票不必记载此项);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则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据以进行票据提示或确定拒绝证书作成地、诉讼管辖。a、在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a、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b、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c、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若出票人票据上载有 100Test 网 “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该票据的,这时的转让只是普通债权的转让,取得权利的受让人无论是否善意,都不得主张对人抗辩的切断,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担保承兑或付款;
(2)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并未发生票据上效力,付款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承兑。
相关文章
2007年司考票据法复习指导:追索
2007年司考票据法复习指导:付款
2007年司考票据法复习指导:承兑与保证
2007年司考票据法复习指导:背书
2007年司考票据法复习指导:出票
2007年司考票据法复习指导:票据抗辩
2007年司考票据法复习指导:票据权利
2007年司考票据法复习指导:票据行为
司考新公司法复习指导: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